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推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技师学院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技师学院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向
技师学院是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职业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技师学院应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公司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在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或其他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的高等职业院校增挂技师学院的牌子,承担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任务。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充分调动社会办学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各类民办职业院校举办技师学院。支持民办技师学院和股份制技师学院的发展,努力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技师学院办学体制。
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实行多层次、多功能、多形式办学,着力培养既掌握专业技术理论、又掌握先进操作技术,能够在生产一线解决复杂技术和工艺难题的高技能人才,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技师学院在培养预备技师的同时,要积极承担公司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的任务。
二、技师学院的标准和条件
申请举办技师学院或增挂技师学院牌子的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统称“申报学校”),应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专业设置应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并举办过两届以上高级技工班。
(二)办学规模应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班学生占在校生总人数的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公司在职职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提高培训规模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叁)具有与学院专业设置类别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校舍,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6.
(四)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有职业教育培训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职院长和教务副院长;配备有专职德育工作者。
(五)具有一支与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30%左右;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5%以上。理论关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公司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但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
(六)建立了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实行学校与公司共同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学生在学校完成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公司进行生产实习,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指导学生参与公司解决生产难题、技术革新、项目攻关等活动;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公司联合开展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主动为公司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服务。
(七)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实施教学。学校开设的专业应有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
(八)校内实习场所和实习基地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操作项目的要求,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校内实习场所主要实习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应配套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九)结合专业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公司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与公司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保证学生参加对口专业生产实习。
(十)建立了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公司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形成专业设置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反馈调整机制;设立了专业开发和教学研究机构,注意收集掌握生产、服务领域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运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教学内容,保证教学的先进性。
(十一)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有与培养高技能人才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
(十一)适用图书不少于5万册;电化教学设备先进,在教学中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多媒体课件满足教学需要。
叁、技师学院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技师学院或增挂技师学院牌子,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举办或增挂技师学院牌子的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论证专家名单);
3.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管理者和师资情况,教学实训场地以及设施设备情况,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情况,近3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实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4.正常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5.今后5年的发展规划;
6.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举办技师学院或增挂技师学院牌子按申报学校隶属关系,由所在市(州)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2.省政府将申报材料交省劳动保障厅进行审查。经初审符合举办技师学院或增挂技师学院牌子条件的,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报告。
3.在省劳动保障厅设立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由省级有关部门以及职业院校和行业、公司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学校情况和专家评估报告进行评议,出具评议意见。
4.经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的申报学校,属国家举办的,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属社会组织举办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举办和批准筹设两类。筹设期不超过3年。2008年以前已经批准举办或批准筹设的技师学院,也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条件进行评估认定。
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省政府备案。
四、加强技师学院的教学管理
(一)技师学院应根据培养目标的不同,分别确定招生对象和学制。培养高级技工,应主要招收高中毕业生、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应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招收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3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为4年。培养技师或高级技师,应主要招收已经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公司在职职工,培训时间根据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技师学院应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对学院拟订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以及开设新的专业进行论证。咨询专家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和生产一线的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不得少于2/3。咨询专家名单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叁)技师学院应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实行多元培养方式。学院和公司联合培养学制学生,可以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弹性学制、学分制,以及导师制、模块式课题式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允许学员采取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技师学院要适时调整办学方向,逐步增加公司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比例。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的方式,为公司在职职工开办高技能人才技能提高班、技师班,扩大公司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公司高技能人才培养可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的方式进行。
(五)从2008年起,各地在读和新招收各类技师专业学制学生,原则上均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技师学院预备技师专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后,由省劳动保障厅依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毕业生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预备技师证书。
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经评审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核发技师国家职业咨询(二级)证书。
五、促进技师学院的健康发展
发展技师学院是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重大举措。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技师学院的发展,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帮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认真落实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引导行业、公司和民间资金投入技师学院建设,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培养高技能人才服务成果的制度。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师学院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要抓紧制定对技师学院的评估标准和办法,指导和推动技师学院的发展,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要作用。要加强对技师学院培训高技能人才的教学督导,并对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引导其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技师学院在事业经费、建设用地、基建投资、税收、教师职务评审等方面参照职业技术院校相关政策执行。技师学院对学员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八年十月十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