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9〕13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发展技师学院的意见》(川办函[2008]195号)精神,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我厅制订了《四川省技师学院评估办法(试行)》《四川省技师学院评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做好技师学院申办的评估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对于发展技师学院的意见》(川办函[2008]1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师学院评估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学校自评、专家实地考察、综合评议等方式,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级技工学校、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的高等职业院校申请举办技师学院(以下简称“申办学校”),是否具备举办技师学院的条件进行评价。
第三条 技师学院评估工作按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通过开展评估工作,引导申办学校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技师学院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办学校必须是高级技工学校或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的高等职业院校,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并举办过两届以上高级技工班;
(二)在校生规模达3000人以上,其中,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班学生占在校生总人数的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叁)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四)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30%以上,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5%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全体教师总数的1/3,配备有专职德育工作者;
(五)校内实习场所和实习基地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高级工及拟开设技师专业的技能操作项目的要求,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合作培养机制;
(六)拟开设的技师层次专业有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教学质量高,成效显着,近叁年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第六条 凡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申办学校,不纳入技师学院评估范围。
第三章 评估专家小组及评议委员会
第七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四川省技师学院评估专家小组和评议委员会,对申办学校进行评估和评议。
第八条 评估专家小组人数为5-7人,从选定的技师学院评估专家中随机抽取。评估专家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评估专家小组成员具有同等评估表决权。
第九条 评议委员会人数为9-11人,由省级有关部门以及职业院校和行业、公司的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对申办学校情况和专家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条 评估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具备技工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等职业院校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学校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小组专家和评议委员会委员参照人事部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管理。
第四章 申报、评估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办学校按其隶属关系申报。申办学校属省级有关部门(行业)管理的,由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审查后向省政府申报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办学校属市(州)有关部门(行业)管理的,由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向市(州)政府申报,再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三条 申办学校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举办技师学院的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论证专家的名单);
(叁)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包括管理者和师资情况,教学实训场地以及设施设备情况,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情况、近3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其中实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应分专业列出);
(四)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今后5年的发展规划;
(六)学校章程(包括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间的权利与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七)学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学校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四川省技师学院评估细则(试行)》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评估表,形成自评报告。
(二)提交材料。凡自评基本符合申请举办或增设技师学院条件的学校,经市(州)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同意后,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自评材料。
(叁)材料初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审核后,对照学校自评报告和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确定评估学校名单。
(四)专家评估。对初审合格的学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估专家小组实地考察评估。评估专家小组按照《四川省技师学院评估细则(试行)》对申办学校进行量化计分,并通过听取学校自评介绍、了解实际情况、与学校交换评估意见等形式进行实地考察,最终形成专家评估报告。
(五)评议委员会评议。省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对申办学校自评报告和专家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对申办学校是否具备举办技师学院的条件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对评议通过的申办学校,在四川劳动保障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办学校,属国家举办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属社会力量举办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举办和批准筹设两类,其中批准筹设的筹设期为三年。获得批准举办的申办学校,量化计分总分不低于750分;获得批准筹设的申办学校,量化计分总分不低于650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未经公开的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协助申办学校骗取举办资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小组人员和评议委员会委员在申办学校申请评估至评估结束前不得到该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审工作的报告等。违反规定的评估专家小组人员将按照有关专家管理规定处理;违反规定的评议委员会委员将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担任技师学院评议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申办学校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虚报、篡改备查资料,不得贿赂评估专家、评议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凡采取非正当手段骗取评估通过的,一经发现,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请省政府取消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监督检查评估工作;省纪委驻厅纪检组负责受理对评估工作中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